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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该不该收提前还贷违约金
 
 

  新华网浙江频道7月18日电 近段时间以来,社会上对上海银行界对房贷提前还款收取违约金一事议论纷纷。房贷提前还,违约金到底该不该收?怎么收?

  首先,我们应从法律的角度对此作出判断。

  银行收取违约金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七十一条:“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银行以债务人提前还款打乱了银行的信贷计划,增加人工费用为由,加收违约金。看似法律依据充分,其实不然。《合同法》的基础是诚信原则,“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虽然房贷合同没有对提前还款作出具体约定,但在合同签订前银行方面已向社会作出过公开的承诺:可以提前还贷且无须交纳违约金。这种公开的口头承诺在法律上构成合同的“要约”,是双方签约的条件。好比购房楼书作出的承诺虽然在购房合同中未提及,但开发商也必须履行一样,因为楼书构成了合同签约的基础。所以,银行必须对已依法订立的合同履行承诺。

  其次,我们还必须站在市场的角度对此加以分析。合同是买卖双方意愿的体现,中国人不习惯支付银行利息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可以提前还贷且无须交纳违约金”已成为债务人承担房贷债务的重要条件。如果不能提前还贷或者一旦提前还贷要加收高额违约金,客户对贷款的风险就失去了最后的一点控制权,无疑将大大制约房贷需求。失去了需求的市场便会消亡。

  最后,我们再回到银行的角度审视一下收取违约金的利弊得失。笔者认为银行此番作为弊大于利:一是与国家支持房地产开发,鼓励居民贷款买房的信贷政策相左;二是与其他各类贷款的提前还贷政策不一致;三是加大了房贷的风险(迫使客户缩短贷款年限,增加月还款金额);四是导致房贷业务量出现萎缩;五是有损银行的信誉。收取违约金无疑有利于降低信贷成本,执行信贷计划,但商业银行应该谨慎行事,切不可因小失大。至于信贷计划,不能沿用计划经济静态的方法,而应该在动态中求得信贷平衡。总之,切忌将房贷“活水”变成“死水”。 (据《钱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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