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频道栏目推荐
新闻追踪
播出最新热点,跟踪报道,连续刊出!
更多报道请点击

浙江省情
展现浙江的风采,让您更了解发展中的浙江。
更多报道请点击

服务广场
服务大众,品味生活,引导时尚,珍爱年活。
更多关注点击此处
冰点调查
直击新闻热点,聚焦社会弊端。
更多报道请点击
  返回主页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新华网 > 浙江频道 > 连载
 
“不作为”:农民告赢县政府

  2000年7月,温州再次爆出新闻:永嘉县部分农民因县政府迟迟不肯对一起水事纠纷做出裁定,以县政府“不作为”为由将之推上被告席。

  并非巧合的是,这起农民告政府“不作为”案,又一次在全国同类案件中开了先河。

  永嘉县南,有个位于瓯北镇梅园村的自然村——中村。多少年来,这个村的农民备受缺水之苦。村里仅有的两口井对几百号人口的村庄来说,是杯水车薪。怎么办?村里人想出一招土法:把毛竹对半劈开,连成1公里多长的露天“水管”,用它将村东面一座大山上龙潭溪的瀑布引入村。1986年2月,在村民迫切要求下,由永嘉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牵头,县计委批准并与当地生产大队共同资助2000元,全村家家户户也集资、出劳力,在距村1千米远、200多米高的山头龙潭溪上筑坝蓄水,安装自来水管,引甘洌的溪水进了村。从此,全村43户230人和设在这个村的瓯北镇第九小学200多名师生笑逐颜开,终于喝到了高山自来水。

  人们哪里料到,10年后,引水之福却惹来争水之祸。根源是与中村相隔2千米的开洋村“瞄”上了中村那管甜蜜蜜的自来水。这个村原先的水源是面积一亩、深10多米的水塘。1995年底,开洋村将之填平作房屋地基卖掉了。1996年1月,开洋村为“开辟”新的水源,跑到5千米外的龙潭溪引水,在中村水源的上游200米处筑堰拦水、安装水管。这一拦,犹如釜底抽薪,在无雨季节彻底截断了下游中村的水源,把水流全部引入开洋村。这一引,便引发了两村无休止的水事纷争。

  1996年春节过后,不堪忍受干渴之苦的中村农民正儿八经与开洋村闹将开来,非要对方“还水”不可。开洋村则滴水不让,轰走了中村的“来使”。由此,双方矛盾升级。两村争争斗斗成了家常便饭。过去,两村同属一个大队,村民中一半以上的人是亲连亲、戚带戚。这下搞得亲戚反目成仇人,连相互间的喜酒也不再喝,甚至孙子不认爷爷,外婆不理外孙。

  纠纷闹到瓯北镇镇政府。镇领导说:“大家都要姿态高一点,手心手背都是肉,还是一碗水两个人喝吧。”怎么个喝法?镇里又拿不出真正有效的措施。两个村没辙,又卷入“自我解决”的漩涡中。

  1998年秋,当地遭遇多年不遇的干旱。一天,中村群众为了饮上一口龙潭溪水,悄然用塑料水管从开洋村的水源接出一条细细的“生命泉”。可只接了一天,水管便被开洋村剪断了。无奈之中,中村村民于10月11日“奏表”上呈县政府,请求上级好好解决这一恼人而旷日持久的水事纠纷。县、镇两级政府加以协调后,拿出一个意见:在龙潭溪两个村的水库中间,再建造一个小水库为中村供水;小水库未建之前,被开洋村截取的水源由两村分着用。

  然而,这意见并不现实。山上溪崖险陡,新建水库蓄水难度很大。结果,方案成了纸上谈兵。中村村民为此又无数次找县、镇两级政府,但他们得到的是满肚子的失望。这起水事纠纷就像打了死结一样,始终解不开。

  1998年11月18日,中村一批农民自发联合起来,要与开洋村打民事官司,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他们代表全村村民向永嘉县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开洋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要求法院依法处理这起水事纠纷。
中村村民的理由是:水资源谁开发,谁利用。中村在龙潭溪上建的水源,是在《水法》颁布之前,经县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以自我投资为主开发建成的,而且开发利用的时间已有12年的历史。因此,他们的要求符合《水法》有关“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和“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等规定。

  开洋村则认为,靠山吃山,靠水吃水。我们在本村地盘的溪水段位建坝蓄水,这样取水天经地义。
永嘉县人民法院接到这起民事官司后,作出裁定:“起诉人已向县政府主管部门水利水电局要求解决,应依法由他们作出处理,法院不予受理。”农民们咽不下这口气,上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但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1999年秋天,中村再次断水。为争夺水源,两村爆发了一场激烈的冲突。中村割断了开洋村的水管。开洋村“以牙还牙”,也敲断了中村的水管。冲突中,还有人扔石头,一些人脑袋被砸出血。幸好头脑清醒者死命阻拦,加上镇政府出面制止,才避免酿成大的流血事件。

  为使水事纠纷得到彻底解决,中村农民再次把希望投向县政府。1999年12月1日,中村农民向县政府呈上一份《处理水事纠纷请求书》。县政府接书后,责成瓯北镇镇长牵头,会同水利部门与两个村的若干村民进行协调。一方面,规定两个村维持现行在各自蓄水坝内取水的现状;另一方面,由镇政府组织清理、净化用于农田灌溉的脏水库,以供中村饮用。

  但是,中村村民对这一决定却不“领情”。他们反对的理由是:中村饮用龙潭溪自来水已有10多年,这是一个既成的历史事实,依据国家有关法律精神,要尊重这一合法的“饮水权”。而政府却把它“划”给开洋村,反叫我们饮用供给相邻4个村灌溉2000亩农田的库水,这太不公道。而且,一遇干旱,4个村就会为灌溉农田与我们争水,双方必然产生生活与生产用水的激烈矛盾,这样,我们饮用库水实际上仍得不到保障。再说,取人家生产用水,还背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罪名”。

  面对争议,镇政府有关调解人态度粗暴,非要中村代表在协调方案上签字,否则不让回家。中村代表迫于高压,无奈违心地在协议上签了字。这一不尊重农民意愿的行为,激起中村农民强烈愤慨。结果,协议无法付诸实施。
从那以后,县政府对这起水事纠纷就再也没有作出根本性的处理。失望的中村农民又踏上了上访路。

  在新一轮的上访中,他们的思想“开了窍”。从温州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市法制局一些同志的指点中,他们得到启示:永嘉县人民政府对解决这起水事纠纷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定职责,它不履行这一职责,是违法行为,老百姓可以依法告之。

  通过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咨询,他们得到了“状告政府于法有据”的肯定答复。自此,农民们决定从两村争斗的误区中走出来,转变目标,与县政府打一场行政官司。就这样,原本是两个村之间的纠纷,夹在其间的政府因为没当好“娘舅”,反倒两面不讨好,竟成了矛头的所指。

  2000年3月3日,中村村民经慎重磋商,推举陈政、陈松芹为诉讼代表,代表全村110名群众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一纸诉状,将本县最高行政权力机构——永嘉县政府推上被告席,状告县政府“不作为”,要求法院判令县政府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尽快就原告与开洋村的水事纠纷作出处理。

  2000年6月13日,在温州市中院举行的公开庭审中,陈政、陈松芹列举了大量事实,证明县政府“不作为”的违法行为。他们说,依法处理两村的水事纠纷,是县政府的法定职责,但县政府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两村多次发生并加深了矛盾。我们代表全村起诉县政府,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广大村民的合法权益。

  被告永嘉县政府的代理人——县政府法制科科长却表现得出乎意料的“大度”,既不向法庭提交答辩状,也不对原告起诉的事实和意见提出异议。审判人员询问他有什么意见,他满不在乎地挥挥手道:就这个样,没有什么好说的。这一态度表明,县政府对中村农民提出的事实和意见基本“认账”。如此“潇洒”,令法庭和原告颇感惊讶。

  一场被料定会是剑拔弩张的公堂对簿,想不到以强者不屑一顾而轻松收场。人们想象中的“持久战”成了“速决战”,从开庭到休庭前后竟不到半小时。

  2000年8月10日,温州市中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作出一审判决:永嘉县人民政府对水事纠纷负有处理的法定职责,县政府不履行此职责,对两村的水事纠纷不作处理是违法的。中村百余名农民要求县政府履行其职责,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责成永嘉县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对原告与开洋村的水事纠纷作出处理。

  消息传出,舆论一片哗然,许多人想不到法院会判得这么快,而且判得这么无情。一时间,永嘉县政府陷入较为被动的境地。

  输了官司给农民,县政府还是不愿接受这个不大光彩的事实。为了扳赢这场官司,永嘉县政府立即聘请了一名资深律师担任县政府的常年法律顾问,并要求律师为之代理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想不到,那位律师接受了常年法律顾问的聘任,却推辞了这场上诉官司。他坦率地说,县政府在一审法庭中不举证、不异议,这就视同默认,庭后再补证据也不顶用了。一审法院不认账,二审法院也不会采纳。永嘉县政府不甘心,坚持向省高院上诉。他们在诉状中称:自1996年以来,县政府对两村的水事纠纷已采取了积极的调解等处理措施,但终因双方各执己见,以致调解未果,温州市中院认定永嘉县政府不履行职责与事实不符。

  在二审法庭审理中,县政府又称其当年并没有收到中村农民上报的《处理水事纠纷请求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确认:综合全部案情,可以认定永嘉县人民政府已经收到陈政等110人要求处理两村水事纠纷的请求,县政府称其未收到这份申请报告与事实不符。浙江省高院进而认定,根据我国《水法》第36条之规定,处理这起水事纠纷,是永嘉县政府的法定职责,虽然永嘉县水利水电局和水事纠纷发生地的瓯北镇政府在县政府的领导和指导下,为处理水事纠纷已做了一些工作,但纠纷并未解决,负有法定职责的永嘉县政府亦未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应认定其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省高院最后确认:永嘉县人民政府在一审诉讼过程中未提交其已对两村水事纠纷进行调处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我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之规定,应当认定永嘉县政府对水事纠纷已作出处理没有证据,故一审判决认定永嘉县人民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并无不当。据此,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2001年2月下达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尘埃落定后,败诉的政府一方觉得输得很冤、很窝囊。瓯北镇政府一位负责人的意见颇具代表性,他说:没想到农民会告我们政府“不作为”。政府替百姓办了那么多实事、好事,还叫“不作为”吗?!

  针对政府的“疑问”和“委屈”,法律界人士认为,依照我国《水法》的有关规定,两村之间为水资源使用问题发生纠纷协商不成要求县人民政府解决时,县人民政府有责任予以处理。县人民政府不作处理即为失职。失职的行政行为在行政法上叫“不作为行政行为”。中村农民敢于通过法律途径,状告政府,这是民主与法制建设在农村得到发展的一个表现。遗憾的是,我们政府的一些官员对行政诉讼的基本知识却知之甚少,把“不作为”理解为“无所事事”或“无所作为”,以致成为笑柄。(待续)

 
Copyright © 2000-2001 XINHUANE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制作单位:新华社浙江分社新闻信息中心
  本网站所刊登的新华通讯社各种新闻﹑信息和各种专题专栏资料,
均为新华通讯社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新华网浙江频道主编信箱:zhejiang@xinhuanet.com   
webmaster:zhejiang@xinhua.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