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丰台大红门地区的通告
为了保障丰台大红门地区良好的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促进经济的发展,维护首都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根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市外地务工经商人员管理的法规、规章,决定对丰台大红门地区依法进行清理整顿,现通告如下:
一、凡持有齐全、有效的身份证件,已领取暂住证,依法在京务工经商的外地人员,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二、凡符合外地人员出租房屋的条件,履行有关法规、规章规定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其房屋可以继续出租。
三、凡符合规划要求,经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的合法经营场所,予以保留。
四、未领取暂住证,又无有效身份证件的外地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内,应自动离开本市。有有效证件,未申办暂住证或办理暂住证已逾期的,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外,允许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补办暂住证,无固定住所、流浪街头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收容遣返。
五、来京经营的无照人员,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罚,符合在京经营条件的,可以自本通告发布日起1个月内,向所在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逾期未办的,予以取缔。
六、来京务工的外地人员,未办理外地人员就业证的除由劳动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罚外,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到劳动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就业证。逾期未办理的,不准继续在京从事务工活动。
七、严格禁止外地人员在京从事三轮车运输行业,违者没收车辆,并依法予以其他处罚。
八、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与大红门地区各村、队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均属违法,一律无效,凡在违法租赁土地上建设的各类房屋或者侵占道路、绿地、耕地、公共场所私自搭建的房屋、商亭、商棚以及其他设施,一律由违法建筑单位或者个人于11月30日前全部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
九、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设的各类非法市场、门店和经营摊点,一律依法取缔。
十、对违反暂住登记、房屋租赁、劳动、工商行政管理、税务、计划生育、城建、规划、市容环境卫生等规定的由有关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十一、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和管制刀具的人员必须在本通告发布后,立即送缴当地公安机关;隐匿或者拒不缴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十二、对拒绝、妨碍国家公务人员依法执行或者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 1995年11月13日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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