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批准的《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对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整合和利用城市地下管线信息资源等作出了规定。
条例根据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实际,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规划、测绘、市政设施等相关部门制定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数据的交互格式、标准及信息共享目录清单。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信息系统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维护、更新和管理,并与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行信息共享”。
条例规定,开工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将办理有关许可手续的资料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备案,由其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管线建设单位;工程竣工后,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要求移交有关档案,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对于施工过程中发现的未建档管线,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告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未建档管线的产权单位,由产权单位按规定测量建档;城市地下管线因紧急抢修发生管位变化或管线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档案报送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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