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浙江频道8月15日电 最 终 意 见 书
2001年12月26日
东京地方裁判所 民事第18部∶
原告诉讼代理人 土 屋 公 献
1、在20世纪前半段,日本军国主义对亚洲各国进行大规模的侵略、迫害,尤其是其实施的种种不人道的残酷行为,是决不容抹杀的历史事实。作为加害国的日本,通过自己的认真努力使过去的那段历史事实更加明了、并将其公之于众、明确承担责任、对众多的牺牲者进行谢罪、并支付赔偿金以示谢罪的诚意,是日本政府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日本政府只有承担了法律责任,才能使被害者雪恨、才能恢复人的名誉和尊严、进而取信于亚洲及世界各国人民。否则,日本就不能成为真正的国际民主社会的一员、不能恢复名誉、不能与世界人民和平共处,日本人也不能以自己是日本人而感到自豪。正是基于此种认识,我们才针对种种迫害行为中最惨无人道的细菌战提起诉讼。
2、为何必须选择审判这种手段呢。因为战后,日本政府一直没有端正的态度并采取上述有效措施,反而继续对卑鄙可耻的行为加以隐瞒,美化侵略战争,妄图逃避责任,并误以为这符合日本的利益。没有认识到这种卑劣的态度招致了国际社会的鄙视、非难,使自己陷于孤立。如果继续这样出丑,将严重损害日本的利益,并且这种损害是无法估量的。
3、政府和右翼势力说,"要让日本的青少年以自己是日本人为荣,更加自信的走向世界"。但是,自豪和自信是通过隐瞒可耻的过去得来的吗、一边蒙起自己的脸一边耸起肩膀的人能赢得别人的尊重吗。真正的自豪与自信是通过勇敢的认罪并乞求宽恕、勇于承担责任、做诚实的人、诚实的国家才能得到的。
4、我们是为了使政府从这种愚昧、卑劣的行径中觉醒、期待着司法界的良心发现,下决心提起这个诉讼的。其目的是∶
(1)通过法庭的公开审理,暴露历史真相,并通过旁听者和新闻媒体将真相向世人广为传播。 (2)判决中所认定的事实,将作为国家正式承认的历史事实被确定下来,具有无可争辩的效力。
(3)根据胜诉的判决,使政府谢罪、向被害者进行象征性的赔偿,使被害者得以雪耻,维护人类的尊严。正如4年前法庭第一次开庭时所陈述的∶原告们不是为了金钱和个人的私欲才提起这次诉讼,为了使那些因全家被害而无子孙后代,连原告人都找不到的无数的被害者的灵魂得到安慰,更加有效的利用赔偿金,也是此次诉讼的目的之一。
(4)通过胜诉的判决,昭示日本司法的健全、给日本和国际社会以巨大的希望、恢复日本的名誉、促进世界和平。
5、政府没有任何行动,国会也没有进行适当的国内立法。三权中的两权没有采取正义的行动,如果司法再采取消极的态度的话,日本的三权将全部留下骂名。
6、如果以没有国内法的依据为由而拒绝向被害者承担赔偿责任的话,那么一个国家只要在本国的国内法上耍手段,就可以为所欲为而不用承担国际法上的任何责任。这样的歪理绝对不能采纳。我们要求直接适用海牙条约、国际惯例进行审判。国际惯例是由合理的习惯积累而成,正是由于这种积累是一切爱好和平、有良心的国家努力的结果,所以才成为不可动摇的并为人们所遵守的准则。有良心的国家应该加入这些国际条约、惯例,而不是破坏。我们要求依照这些惯例直接对过去的事实进行审判。对几十年前的事实进行直接审判的先例已经存在,并已成为国际惯例。根据自己国家制定的国内法的诉讼时效、除斥期间等制度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违反国际惯例的。
7、法院应该遵循正义、公平的理念,依照古今中外广为承认的法理进行审判,而不是规避这些法律。法是为了实现正义而存在的,而不是为阻止正义的实现而存在。法院是依法维护正义的场所,运用成文法是否存在、以及法技术的解释论等封杀正义也不是法院应该发挥的作用。
我们站在超越时空的正义和公平的立场,期待着有良心和勇气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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