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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一算,我要交多少个所税
新华网浙江频道(2003-10-10 14:30:15)

  新华网浙江频道10月10日电  杭州市即将出台的房产新政中,将对个人住房恢复征收20%个人所得税,它将于明年初开始正式实施。人们关心的是,一旦开征,个所税到底怎么算?具体要缴纳多少?我们在采访有关部门后,特意替大家算了算。

  20%的个所税将根据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

  1、个人转让自用5
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指房改房)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销售价,减去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房价款(1999年杭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暂按3000元/平方米计)、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减去向财政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安居房、经济适用房比照房改房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例如:王某在1999年购入房改房一套96平方米,其可享受的房改成本价面积为80平方米,支付5万元,另支付16平方米的扩面价款6万元,2003年王某以48万元价款将该房出售,缴纳所得收益及契税、营业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等5万元,则王某应纳个人所得税为:(480000-3000×80-60000-50000)元×20%=26000(元)

  3、个人出售除已购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主要指商品房和交易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屋转让的收入额,减除原房屋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如不能正确计算房产原值的,暂按成交价的90%扣除其房产原值。

  例如:王某在2002年购入商品房一套108平方米,购入原价为50万元,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包括税费)2万元,2003年王某以60万元价格将该房出售,则王某应纳个人所得税为:(600000-500000-20000)元×20%=16000(元)

  4、为改善住房条件而换购现有住房的,其在出售前后一年内按市场价又重新购房的,则出售现有住房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视其已购入住房的价值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

  实际操作时,暂由税务机关收取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5、个人出售居住5年以下,且前后一年内未重新购房的,则不得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

  通过以上的计算可以看出,征税政策对那些想以小换大,以改善居住条件为目的的居民来说,影响并不大。不过要提醒的是,该政策目前还在进一步完善中,届时可能会有一些变化。 (据《钱江晚报》/才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