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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查对象并不是犯罪人员--监察部介入扫黑意味着什么?

  新华网浙江频道3月29日电 从机构设置上说,监察与纪检通常都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这有点类似于“中国足球协会”与“国家体育总局足球管理中心”之间的关系。在具体分工上,纪委行使对党员的监督职能,而监察部门则行使对国家公务员的监督职能,准确地说,监察部门的职能在于“监督国家公务员是否‘依法行政’”。

  从中央到省市各级机构中纪检与监察都是常设部门,不同的只是有国家监察部和地方监察处一类的级别区分。国家监察部是国务院直属部门,代国务院行使监督行政管理的权限。理论上说,国家监察部的主要监督对象是国家公务员,但实际工作中涉及的范围往往更多,可以包括国家部委以外的行政部门以及社会团体,像中国足协这种以前界定模糊的部门同样可以实施监督,甚至像裁判这类社团聘用人员,监察部也可以介入调查。外界普遍猜测国家监察部介入调查龚建平事件一定有更深的意味,在某种程度上这种猜测不是没有道理,因为国家监察部虽然在对一名普通裁判的调查中没有职能范围障碍,但如果是一般的商业受贿或经济犯罪,并不需要国家监察部的介入。

  国家监察部具体部门一般是采取一处、二处、五处这样的命名,这是我国所习惯的对某些特殊部门的命名方式,但通常监察部各处之间的工作并不互相通气,一般是就某一案件上面直接调用某一部门负责调查,比如说龚建平事件是五处在负责调查,其他处同样不便于过问,保密的需要当然是其中最重要的原因。

  需要强调的一点是,监察部所查的对象并不是犯罪人员,按照一般的程序,是先有人举报了违规违纪现象,监察部门再根据情况开始调查,在调查结果证明对方确有犯罪行为后,再将其移交检察机关,这是正常的司法程序。所以在龚建平事件调查结果出来之前,都还不是对这一事件定性的时候。 (据《足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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