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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起宁波又推民生新政 公积金可付房租
新华网浙江频道( 2009-11-03 08:40:52 ) 来源: 钱江晚报 编辑: 晓明

    “我每月房租800元,一年近一万,房租几乎占了工资的一半。”宁波大学校友黄艺自去年毕业后,在一家物流公司工作,收入扣除各种税费险金后本已不多,再加上房租,结果频频遭遇“资金断流”。

    现在,像黄艺这些租房一族的状况有望得到改善了。昨日,记者从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获悉,从12月1日

起,宁波市将实行无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

    无房者半年可提一次公积金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一)享受本市廉租住房政策的;(二)承租经济租赁住房的;(三)在工作所在地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内无房的,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用住房的职工。

    同时,这三类人群在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足时,征得同意后,可以提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

    提取时,要按照先租后提的原则,可半年提取一次,一次提取最多不超过12个月,以前月份未提取的视作放弃。据了解,支付租金提取月份最早可从2009年6月开始计算。

    每月提取额度不低于300元

    据了解,职工家庭每月最高提取金额由各中心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一般情况下,不低于300元。每月可提取金额应根据不同的租赁情形分别确定:

    (一)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职工,每月可提取额不应超过月租金;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后到市场上租赁住房的职工,每月可提取额不应超过租住房屋的月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差额部分。

    (二)承租本市经济租赁住房的职工,每月可提取额不应超过所租房屋的月租金。

    (三)其他到市场上租赁自住住房的无房职工,每月可提取额不应超过所租房屋月租金的70%。

    支付房租提取公积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职工支付房租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除提供本人、配偶身份证、夫妻关系证件(户口簿、结婚证等)、住房公积金支取单、承诺书和实际支付房租的有效凭证(即租金发票)外,还应根据不同租赁情形提供以下材料:

    (一)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职工,应提供“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职工,应提供由县(市、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房屋租赁合同、县(市、区)房管部门核发的《房屋租赁登记证》或其核定的承租住房证明。

    (二)承租经济租赁住房的职工,应提供由县(市、区)经济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经济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三)其他到市场上租赁自住住房的无房职工,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县(市、区)房管部门核发的《房屋租赁登记证》或其核定的承租住房证明。(吴培均、朱笑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