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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从同学家阳台坠下 这个责任应该由谁来负?
是自己疏忽大意,还是栏杆质量有问题,抑或屋主没有及时提醒

新华网浙江频道(2008-08-26 17:53:53) 来源新华网浙江频道 编辑: 晓明

    新华网浙江频道8月26日电 (朱耀峰)在同学家阳台上聊天,一不小心连人带栏杆从二楼坠下,事故的主要责任在谁?是自己疏忽大意,还是房屋主人没有履行谨慎的管理和注意义务造成了意外,还是由于栏杆安装本身就存在质量问题?8月25日,南浔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房屋所有人虞某赔偿原告小金人身损害赔偿金157301元,虞某可在承担责任后再向有关施工责任人追偿。

    去年11月30日,19岁的小金来到同学小王(虞某之女)家串门,两人在二楼的阳台上聊天,不经意间小金靠在了围着阳台的汉白玉栏杆上,谁知栏杆却在此时突然断裂,连人带栏杆一起从二楼坠下,小金当即不省人事,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后经司法鉴定为伤残等级九级及两个十级。事故发生后,小金通过虞某多次与出售该栏杆的沈某交涉,要求赔偿,但都没有结果,无奈之下小金将虞某和沈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施工人是否应该直接对小金承担赔偿责任。原被告双方对沈某是否负责加工安装栏杆各执一词,原告认为沈某销售栏杆的同时提供了加工安装服务,而沈某表示其仅仅销售栏杆而未负责安装,不是施工责任人。法官认为,施工存有缺陷导致建筑物损害他人,与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未履行谨慎的管理和注意义务造成他人损害,两者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宜并案处理。建筑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先向被害人承担责任,然后另行向施工人追偿。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虞某作为倒塌栏杆房屋的所有人,应对栏杆等附属设施的安全负有监管责任,因对栏杆安全隐患未尽注意、监管义务,造成原告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小金作为成年人应对自己的活动安全负有注意义务,因疏忽造成事故,也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虞某在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另行向相关施工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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