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杭州8月10日电(记者 岳德亮)为保证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浙江省政府决定,从今年9月1日起,储备粮承储(代储)企业应当对地方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不得虚报、瞒报、漏报、拒报。虚报、瞒报储备粮库存的最高可罚5万元。
浙江省政府指出,承储企业应当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质量档案,严格执行地方储备粮储存情况定期检查和品质检测制度;发现地方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上报本级粮食部门。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地方储备粮库存实物台账,做到地方储备粮账实相符。
同时,承储企业不得在地方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库点。
浙江省政府同时给出了违规处罚标准。承储(代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部门责令其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虚报、瞒报地方储备粮数量的;在地方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擅自串换地方储备粮品种和质量等级的等等。
此外,承储(代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入库的地方储备粮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或者不建立质量档案,或者出入库粮食未按照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对地方储备粮未实行专仓储存等,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发现问题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或者隐瞒事实的。(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