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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将提高排污单位违法成本 最高可罚200万元

新华网浙江频道(2008-08-05 10:51:40) 来源新华网浙江频道 编辑:何燕

    新华网浙江频道8月5日电(记者 岳德亮)针对超标排放污水的违法成本很低,水污染压力进一步加大的现状,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决定通过立法提高企业超标排污的违法成本,超标排污即违法,对超标排污的企业罚款额度最高可达200万元。

    日前提交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审议的《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出,要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负责人考核评价制。 

    草案提出,要在境内主要河流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森林、湖泊、湿地、重要渔业水体、保护生物物种资源的水体、风景名胜区等具有重要生态功能价值的区域、水体建立保护区;禁止在保护区和水环境功能确定为Ⅰ、Ⅱ类水体的流域建设有关重污染行业项目。

    根据该草案规定,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的最高数额不得超过200万元;应缴纳排污费按季计算;应缴纳排污费不足5万元的,按5万元计算。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局长徐震解释说,规定以“应缴纳排污费”的一定倍数计算罚款,旨在加大排污单位的违法成本。环保部门经测算发现,如按季计算排污费,则可以大致接近我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前按定额罚款的水平;如按月计算,则明显偏低。因此,草案作了按季计算的规定,同时明确了罚款的下限和上限,避免罚款数额过高或者过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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