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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地价政策
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允许投资者在两年内分期缴付其项目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金或采取租赁方式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并减半缴纳租金。
二、税收政策
(一)、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国家部分“二免三减半”,地方所得部分“五免五减半”。
2、补贴企业总投资内进口的自用机器设备所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企业当年度应缴且实缴增值税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按其新增增值税部分的50%的给予奖励,享受期限为5年。
4、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国家标准)开始经营的两年内经确认的高新技术产品所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
5、允许企业固定资产按12.5%加速计提折旧,杭州市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用于开发、生产高新产品的仪器、设备年综合折旧率可达25%。
6、以企业被认定为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前一年度缴纳的所得税地方所得为基数,扶持省、杭州市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年缴纳的所得税地方所得比基数年新增部分。
7、同《外地企业投资优惠政策》税收政策的第4、5条。
(二)、外商投资开发旅游项目,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五免五减半”。
三、其它政策
在上述基础上,外资项目还享受贴息、增资、收费等优惠政策。
四、对重大项目,灵活实行“一项一策”。
外地企业投资优惠政策
一、税收政策
1、外地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由外地投资者控股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从企业获利年度起,按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的两免八减半给予扶持。
(1)、投资杭州市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高科技产品,外地投资者在注册资本中注入的股本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投资旅游项目,外地投资者在注册资本中投入的股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3)、外地投资者投资兴办其他类工业项目,其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投资企业安置市区城镇待业、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超过(含)从业人员总数的60%,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免征期满后,新安置城镇待业、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达到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30%以上的,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
3、以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前一年度缴纳的所得税地方所得为基数,扶持省、杭州市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年缴纳的所得税地方所得比基数年新增部分。
4、经省、杭州市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成本中列支的技术开发费应不低于当年销售额的3%,余额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但次年技术开发费用支出首先在余额中列支,不足部分再在成本中列支。技术开发费当年支出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年终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税所得额。
5、对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的科研机构和企业自行研制的高新技术成果,其从事转化项目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获得的收入,经市科委认定登记后,报财税部门批准,免征营业税。
二、收费政策 省级以上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来区建立研发基地、技术中心,所需土地按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级差地租免缴,规费从优。
三、对重大项目,在上述基础上实行“一项一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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